村民无林地使用权证将林地出租 法院判决承包合同书无效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刘巧素) 村民未取得林地使用权证,却私下与人订立了长达45年之久的林地承包合同书。近日,经霞浦县法院审理,这份林地承包合同书被判无效。
据介绍,原告雷某某等六人与被告陈某某均系霞浦县某乡镇某自然村村民。2010年12月30日,陈某某向雷某某等6人承包坐落于某乡镇某村林地约431亩用于植树造林,当日双方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
双方约定,林地承包期限45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55年12月30日止,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年的承包金为8620元,于签订合同时付清,以后每年的租金在当年的元月1日付清;陈某某如不按时交付租金,雷某某等人有权收回林地及地面物,并重新出租给他人或自己经营。
据悉,双方签订合同后,因雷某某等人至今未能取得以上发包林地的使用权证,属无权发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雷某某等6人未取得涉案林地的使用权,不具有林地发包的主体资格,属无权处分,原告雷某某等六人主张与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双方于2010年12月30日所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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