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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无故殴打跳楼轻生 三名被告领刑并赔偿损失

2018-12-23 16:04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谢文霞

宁德网消息 (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谢文霞) 霞浦县一名20岁的女子,因遭三人无故殴打而跳楼轻生导致瘫痪。经霞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霞浦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三名被告人合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余万元。

经查,2017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林某、陈某、谢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某KTV包厢内喝酒娱乐。当日23时20分许,被害人沈某某(系该KTV服务员)与人电话聊天时提到被告人林某,谢某某路过以为沈某某在骂林某,便与沈某某发生口角。谢某某返回包厢将情况告知林某后,林某伙同陈某、谢某某等人找到沈某某并质问她,沈某某说没有骂林某,林某、陈某便殴打沈某某。

当日23时26分许,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沈某某到该KTV门口解决此事,23时34分许,三名被告人返回包厢。次日0时20分许,沈某某因被殴打而到该KTV楼顶准备跳楼,3时许经该KTV工作人员、民警及其朋友等人劝说未果后跳楼。沈某某高处坠落致瘫痪,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沈某某伤情属重伤一级。

霞浦县检察院于2018年9月25日对该案提起公诉,霞浦县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三名被告人合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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