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被起诉后自愿认罪 拒不执行判决被起诉后自愿认罪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谢文霞) 12月17日,霞浦县检察院起诉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二人签署了霞浦县首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与陈某甲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经霞浦县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陈某甲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陈某某、郑某某未执行判决。
2016年9月12日,霞浦县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某、郑某某将名下的房屋转让给他人,所获得的卖房款均未依法向法院报告,亦未归还陈某甲,而转移该款用于其他开支,致使法院判决陈某某、郑某某归还陈某甲的合法债权无法得到履行。
案件移送霞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2018年12月1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签署了霞浦县首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从受理到提起公诉,仅用时三天。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