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首付后贷款逾期未还 开发商起诉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获支持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王莹 李玉琼)来自霞浦的王某在交付20多万元首付款后,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套房子。后王某因逾期12月未能偿还银行贷款,作为担保的该房地产公司在垫付还贷资金后,将王某告上法庭,不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按购房款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近日,霞浦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悉,2015年8月,王某与霞浦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同日,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等事项。合同签订后,王某交付购房首付款216214元。
2015年12月,王某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该公司提供担保。后王某未履行还贷义务,该公司垫付资金共计39174.76元。
2017年10月,因王某逾期12月未还银行贷款的行为已构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本违约,该房地产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王某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后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
霞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
王某自2016年10月起未依约履行还贷义务,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已构成根本违约,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该公司要求王某按购房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该主张虽符合合同约定,但王某已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项,违约系未能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引起,购房总价20%的违约金约定相对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明显过高,该约定显失公平,应予调整。
法院还认为,因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合同解除后产生损失,综合房产管理销售成本比例、市场情况及双方履约情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4%即28248.56元。该公司要求王某偿还其代偿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39174.76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因该公司为王某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其主张的违约金已涵盖了损害赔偿,该公司主张承担保证责任而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属重复主张,不予支持。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霞浦县法院判决解除该房地产公司与王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及代偿款。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