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转让亲生儿 检察官:涉嫌拐卖儿童罪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谢文霞)犯罪嫌疑人陈某将自己的亲生子送给他人“收养”,收取高额补偿费。3月18日,霞浦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拐卖儿童罪批捕犯罪嫌疑人陈某。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与陈某珠于2016年间非婚生一子陈某某,后陈某珠外出务工,其子陈某某交由陈某及其父母抚养。2018年11月,陈某与其父陈某甲(取保候审)、其母李某某(取保候审)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为由,与郑某某等人签订“赠子契约”,约定将陈某某送给郑某某(取保候审)“收养”,郑某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补偿费。2018年11月4日,陈某及其父母收取郑某某10万元补偿费后,将陈某某交由郑某某“收养”。
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犯罪嫌疑人陈某对其儿子陈某某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送养子女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犯罪嫌疑人陈某在“送养”其子前未征得其子生母陈某珠的同意,也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犯罪嫌疑人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陈某在送养陈某某之前与收养方签订了所谓的“赠子契约”,收取了10万元补偿费,该数额不是少量的“营养费”“感谢费”范畴,陈某的行为具有交易性质,是以获利为目的将子女“送”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陈某已涉嫌拐卖儿童罪。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责任编辑:郑力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