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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法院:“司法+保险”,创新生态修复机制

2019-06-20 11:39 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阮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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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霞浦县法院干警在霞浦县文化广场开展生态知识宣传。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阮勇杰)日前,霞浦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19万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环境损坏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林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在霞浦县某处山体开采建筑用花岗斑岩,出售获利共计人民币28000元。经鉴定,涉案非法开采点面积为2316平方米、矿石资源储量为6626立方米、建筑用花岗斑岩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为人民币331300元。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经霞浦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19万元。

霞浦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19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对被告人林某某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霞浦是海洋大县,海岸线长480公里,浅海滩涂面积104万亩。海洋经济是霞浦发展的优势所在、潜力所在、未来所在,但随着近年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违法捕猎案件以及渔业纠纷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良好的生态环境正遭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破坏。

2018年以来,霞浦法院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结合县情创新生态修复机制,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后的修复纳入法治轨道,在全省首次引入保险机制,建立起了“司法+保险”的海洋生态修复保险机制。尤其是去年6月8日,该院与保险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救助保险合作协议》,确定了司法与保险衔接的生态救助机制,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由被告人自愿向法院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法院再将资金转入保险公司专门账户,由保险公司将生态修复资金纳入承保范围,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生态修复资金用于生态司法教育基地项目工程的建设。

“‘司法+保险’,看似是简单的‘1+1’合作模式,其实是涵盖了从海洋生态司法审判,到生态修复资金的确定缴纳,再到‘司法+保险’衔接及海洋生态司法基地建设的全方位、立体化的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格局。”霞浦法院生态庭庭长郑进仓告诉记者。

2018年以来,该院共有8案10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共计263500元,并已陆续转入保险公司专门账户。同时,与三沙镇东山村委会签订《海洋生态司法(墩柄)教育基地共建协议》,在墩柄自然村设立教育基地,对墩柄涉生态项目进行修复性建设。

为了确保生态司法案件审理专业化,霞浦法院还一改过去的案件随机分配模式,在总结以往海上巡回审判、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依托生态庭专门成立了生态审判团队负责审理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案件,并明确了相应工作规程、具体受案范围、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机制。这种规范化的运作模式,不仅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与团队架构,建成了一支业务知识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审判队伍,更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使法院得以更高效、便捷地介入到生态司法案件中去。专业化的团队充分发挥了法院的生态环境审判职能。

“下一步,我们将联合保险公司共同制定墩柄教育基地的设计规划,先期对村内一条溪流进行综合治理,形成自然湖泊,在湖畔进行生态教育宣传,修建长廊集中展示生态修复成果,以期通过广泛的教育宣传,引导群众自发主动保护生态环境。”霞浦法院院长张海光说。

责任编辑:郑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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