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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恃患精神病盗车作案9起 霞浦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2019-11-07 08:55 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梁玉玲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梁玉玲) 精神病人在作案期间尚未完全丧失辨识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日前,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当地一名具有一定精神疾病的男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今年3月,无名氏(阿傻)在霞浦城区多次盗窃他人车辆,共作案9起,分别盗走他人自行车1部、电动车4部、摩托车4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车辆分别返还失主。同月,无名氏(阿傻)在霞浦县某医院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名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89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名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无名氏在案发期间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郑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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