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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法院判决被告还本付息

2016-09-02 08:42 来源:宁德网 李婷 王晓珍

宁德网消息(李婷 王晓珍) “借给别人的钱被拿去赌博了,这笔钱就当是被偷了,到法院起诉估计也没用。”在拿到周宁县法院判决书前,李某一直存在这样的想法,直到近日,看到判决书上写着“被告阮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这才放下心来。

2011年2月26日,李某的远方亲戚阮某以购买地基等家庭开支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事后未还分文。2016年7月初,李某将阮某诉至周宁法院,求判令阮某还其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周宁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庭审中查明阮某借款不是用于购买地基和用于家庭开支,而是用于赌博。虽然李某不知借款被用于赌博,但是这个事实让李某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保护。

那么,借款人以正当理由向出借人借到款项后用于非法活动与出借人有没有关系呢?出借人的债权是否受保护?

周宁县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事务中,债务人以某项正当需要为由向债权人借款之后是否确实将所借的款项用于某项正当事务之中与债权人无关,因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之后如何使用款项不为债权人控制和把握;因此即使债务人以某项正当需要为由向债权人借款之后将所借的款项另作他用也不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阮某向李某借款之前有向李某说明该笔借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即使阮某以家庭开支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之后用于非法活动,也不能认定原告向阮某出借款项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李某对被告阮某享有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借款 阮某 李某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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