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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迷途少年“知错愿改” 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

2017-01-10 10:41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周宁县一名少年张某某,盗窃车内财物总价值42505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在经过走访调查后,近日周宁县检察院对其做了附条件不起诉,给了他一个“回头是岸”的机会。

据了解,2016年2月19日晚、7月29日晚,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张某某分别在周宁县狮城镇罗汉亭路7号门口、狮城镇龙潭村兴龙三巷路口,盗窃车内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2505元。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是鉴于张某某系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办检察官走访调查后发现,张某某本质不坏,在盗窃得手后发现赃物价值昂贵后立即返还给被害人。家属愿意共同帮助张某某重新步入社会,并做好对张某某的监管工作,配合检察机关定期对张某某的帮教考察。

讯问中,张某某也对其所做的事情后悔不已,并希望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办案检察官对该案进行综合审查后认为,张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家人愿意对其监管,依法可附条件不起诉。经对公安机关及被害人进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征询且双方无异议后,周宁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对张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并确定了十个月的考验期。

“3岁时母亲就离家出走,之后我就跟着父亲生活,父亲一直忙于生计无暇照顾我,我早早辍学在家并迷上网游。玩游戏没有钱在朋友的怂恿下就去偷,现在回头想想真是悔恨不已。”张某某表示,检察机关给了他这样一个机会,他会好好珍惜,保证以后不会再犯罪,不会再让父亲担心。

普法小知识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在考验期内最终是否被决定不起诉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附条件不起诉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设定有限考察期,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规定了监督考察机关,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责任编辑:吴圣锦

关键词

起诉 条件 未成年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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