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成人药品46元 周宁一男子获判并罚千元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熊树海 蔡细忠)在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周宁县男子周某却公然销售药品,且所售药品系伪劣药品。日前,因销售假药罪,周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介绍,男子周某在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经营成人用品店,并于2015年年底至2016年4月,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许可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购进无药品批准文号的成人药品。后售出部分计得款人民币46元。
2016年4月5日,药品被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同年5月25日,移交周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宁德市场管理局认定,查获的药品均属假药。
周宁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为非法牟利,无证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考虑到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清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周某犯销售假药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销售假药的入罪标准,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也就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本案被告人仅销售46元,却被处以刑罚,教训是深刻的。广大药品经营者应熟知药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勿一时贪图便宜,心存侥幸,经营假药,损害他人健康的同时,自己也遭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