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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危险驾驶刚出病房又进牢房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自身重伤

2018-04-20 09:09 来源:宁德网 陈健,熊树海 彭雨冰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熊树海 彭雨冰)  “我以为自己受伤了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私自回了老家。”到案后陈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近日,周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男子陈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受伤误以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据介绍,陈某是广西人,案发前在周宁工作。2016年5月21日晚,陈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出门。途中因酒劲上头,导致车辆侧翻倒地,造成其本人开放性重型颅骨外伤、右侧颞叶脑挫裂伤、颅底骨折等十多处伤情,生命垂危。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到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陈某驾驶时酒精含量高达353.6毫克/100毫升。经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据了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陈某于同年6月3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之后公安局多次传唤陈某未果,遂对其进行网上追逃,于今年2月12日,在广西老家被抓获。原来,陈某以为自己受了伤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于是未经执法机关许可回了老家。

被判拘役5个月罚款5000元

周宁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酒精含量达353.6毫克/100毫升,应从重处罚。法院考虑到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危险驾驶罪不以醉酒驾车产生后果作为定罪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案件中,陈某的伤残后果就属于被告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并不会因此对其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市民,醉酒驾驶严重危及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心存侥幸,禁止醉酒驾车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交通秩序,更是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负责。

责任编辑:卓金芳

关键词

陈某 驾驶 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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