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又撤诉 过了诉讼时效再起诉被驳回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戴玲玲) 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在起诉后申请撤诉,由于未考虑到该起诉行为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并从撤诉裁定生效之日重新起算的法律效力,其在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后再到法院起诉,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据介绍,2010年9月7日,女子李某持一借条向周宁县法院提起诉讼,借条内容为:2008年9月2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0万元。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2010年10月19日,李某提出撤诉申请。2010年11月2日,周宁县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
2015年8月31日,李某就上述借款再次向周宁县法院提起诉讼,陈某提出诉讼时效等抗辩,李某认为借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不受两年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该案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李某就该案借款纠纷曾于2010年9月7日提起诉讼,尽管其后撤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提起诉讼行为仍应视为李某已经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并从2010年撤诉裁定生效后重新起算的法律效力。而李某未举证证明在2010~2015年间发生诉讼时效再次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定事由。李某直至2015年再次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两年诉讼的时效期限。因此,二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法官表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对诉讼时效制度引起重视。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