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经营被立案 3人串通作伪证
周宁检察院对三名涉嫌伪证罪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许文昌 文/图) 6月20日上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对三名涉嫌伪证罪的蔡某银、李某、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当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据了解,2017年3月,蔡某华在未持有周宁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各类香烟销售,后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周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为了减少蔡某华的非法经营数额,在该案证人蔡某银提议下,蔡某银、何某、李某相互串通,虚构事实,隐瞒案件真相,共同向周宁县公安局作伪证,扰乱公安机关正常侦查工作。
周宁县检察院认为三名被不起诉人涉嫌伪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或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上述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干警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释法说理,告诫三名被不起诉人及其在场家属一定要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三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将引以为戒、遵纪守法。
责任编辑:刘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