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挪用公款27万用于营利活动 周宁检法“两长”同庭审案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许文昌) 近日,由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方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在周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清满出庭支持公诉,周宁县人民法院院长巫东担任审判长。此案是该县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周宁县纪委、监委、县建行等部门工作人员及群众旁听了庭审过程。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3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周宁县政府办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累计数额达27万余元用于个人经商、炒股等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
周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人民币共计2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退出部分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方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