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检察院监督并纠正首起不当上诉案件
宁德网消息 (记者 吴宁宁) 日前,柘荣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并纠正首起不当上诉案件。
据了解,柘荣县检察院于7月17日收到柘荣县人民法院关于陈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的母亲吴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以陈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案发时被告人系精神病患者,不应负刑事责任为由,于7月27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柘荣县检察院于8月4日收到柘荣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吴某“刑事上诉状”。
柘荣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庭审过程中经相关精神鉴定机构鉴定,陈某作案时“无精神病”且具有受审能力,因此吴某作为上诉主体不适合,不应启动上诉二审程序,法院应不予受理。最终该意见得到了柘荣县人民法院的采纳,并纠正对该刑事上诉状的错误受理行为,重新作出对吴某的“刑事上诉状”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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