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一村支书挪用公款被起诉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袁雯雯) 近日,柘荣县检察院上演一出“拍苍蝇”的“好戏”。柘荣县富溪镇前宅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在柘荣县法院开庭审理,柘荣县检察院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并邀请国有企业职员到场观摩庭审活动。
据悉,被告人陈某某任中共柘荣县富溪镇前宅村支部书记期间,2014年在负责该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个人基金收集上缴工作时,利用经手该两项费用的职务便利,挪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款计64215元,用于支付被告人陈某某个人承包的改路工程项目工程款。柘荣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可以说,陈某某绝对是个人人厌恶的‘苍蝇’。”检察官表示,陈某某挪用了村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款64215元,用于支付自己承包工程的工人工资,影响了前宅村群众的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给群众看病享受医疗报销造成影响,这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也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希望与信任。
对此,检察官提醒,为官之道:在为民、在清廉、在求实。那句被贪官奉为信条的“水至清则无鱼”,看似冠冕堂皇,其实只是他们为自己的贪念找借口。同时,检察官也告诫贪官污吏,“若乱做,法必管”。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不同?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贪污罪侵犯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挪用公款罪为公款和特定公物,贪污罪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是使用公款,贪污罪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使用,贪污罪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量刑程度不同。贪污罪要比挪用公款罪处罚重。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