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耗子”盗窃被没收财产 被提起公诉,面临“二进宫”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李靖)去年6月,柘荣县的游某某因盗窃货车内柴油数千斤获刑。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出狱后的他不知悔改,还潜入柘荣县公安局涉案停车场内,将自己没收的皮卡车偷开走。日前,柘荣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游某某提起公诉。
据悉,去年6月,柘荣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一起系列偷油案。犯罪嫌疑人游某某因欠他人债务无法偿还,便产生了盗窃货车内柴油来偿还他人债务的想法。于是,游某某驾车在柘荣县城街头巷尾寻找无人看管的货车,伺机作案,一旦找到可以下手的“猎物”,就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将货车油箱底下螺帽拧开放油,或用塑料管抽取的方法盗窃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短短几个月时间,游某某疯狂作案几十起,偷得柴油共计数千斤。柘荣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游某某批准逮捕。游某某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柘荣县公安局的皮卡车予以没收。
据检察官介绍,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盗窃他人合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据此,对于行为人盗窃被执法机关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情况,执法机关对该财物的合法占有就是一种需要由刑法保护的客体,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游某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