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无证毒驾“闯大祸” 清晨追尾自行车致一人死亡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章树清) 清晨6时30分许天刚亮,柘荣一名男子吸毒后开车上路,因丧失了意识,变成“马路杀手”,在行驶途中,追尾前方自行车骑手,造成自行车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昨日,记者从柘荣县法院了解到,法院于近日对这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作出判决,认定该男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
撞人致死驾车逃逸
据介绍,肇事司机江某今年45岁,有吸毒史。去年9月21日上午6时37分许,江某在吸食冰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从柘荣县城郊乡后井新开发区出发,沿河洋西路前往柘荣县城关,行经当地第三小学新教学楼工地路段时,追尾碰撞袁某所骑的自行车,造成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30分许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据悉,事故发生后,江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枕顶部损伤,诸处损伤系车祸所致,其死亡原因系车祸致颅脑损伤。经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同日,江某在柘荣县双城镇上桥路口,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毒驾危害甚于酒驾
日前,此案在柘荣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江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
据审理此案法官介绍,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威胁甚于酒驾,特别是吸毒者产生幻觉或者意识障碍时,往往造成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毒驾行为应当从严打击。该案被告人江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鉴于其罪过形式系过失,到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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