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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宁德市法院通报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向社会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2018-09-30 07:57 来源:宁德网 吴圣锦

 宁德网消息(本网记者 吴圣锦9月29日,宁德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级法院打击拒执罪的5起典型案例。

案例1:颜某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宁德市清违中心诉颜某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蕉城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颜某龙于2013年12月20日前向宁德市清违中心归还挖掘机、拆楼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利息、诉讼费等。

因颜某龙仅归还挖掘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其他义务,宁德市清违中心向蕉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颜某龙不与执行人员见面,并将拆楼机转移、隐匿,致使裁定无法执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2017年6月22日,颜某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6月26日,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颜某龙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颜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颜某龙具有履行能力,故意对生效民事调解书不予履行,在蕉城法院作出查封、扣押财产裁定后,又故意将财产转移、隐匿,致使裁定书无法执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2:刘某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刘某勤、谢某菊向缪某生借款80万元,债权债务发生后,刘某勤、谢某菊擅自转移财产,于2015年7月6日分别将两人在某公司名下90%的股权以1512万元、10%的股权以1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但未实际收付股权转让款。刘某勤仍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名下拥有工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资产。

由于刘某勤、谢某菊未按约定还款,福安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勤、谢某菊偿还缪某生借款本金80万元及支付利息。

2017年8月31日,因刘某勤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福安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拘留执行后,被执行人刘某勤仍不执行,福安法院遂将刘某勤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4日,刘某勤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刘某勤共计支付给缪某生款项22万。2018年1月17日,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勤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勤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成立自首,并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应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刘某勤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刘某勤在发生债务纠纷后,为逃避债务,故意将持有的有价值股权虚假转让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自己在幕后仍实际控制着公司。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并且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谢某勤拒不履行判决,在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后仍未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3:陈某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陈某莲诉陈某铭、陈某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莲于2016年7月21日向古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古田法院裁定查封陈某铭、陈某珠名下古田县城西街道某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2017年2月20日,古田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陈某铭、陈某珠偿还陈某莲借款本金112.2万元及利息。因陈某铭、陈某珠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莲向古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9月27日,古田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上述查封的房屋,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古田法院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迁出房屋公告、停水停电公告、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必须履行义务,但陈某铭拒不迁出房屋且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6月9日,古田法院将被执行人陈某铭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6月12日,古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执行人陈某铭被公安干警抓获。24日下午,陈某莲与陈某铭、陈某珠进行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陈某铭、陈某珠同意将古田县城西街道某处房屋以80万元价格抵偿给陈某莲,此外还主动履行20万元的债务,剩下的金额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保证一年内还清。2018年7月16日,古田县检察院以陈某铭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古田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1日,古田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铭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铭明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在案发后,陈某铭能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案例4:谢某静、王某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谢某静、王某珍系夫妻关系,其二人自2012年12月27日起以共有的某技术工程公司向工商银行福鼎支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因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利息,工商银行福鼎支行遂向福鼎法院起诉。福鼎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谢某静、王某珍的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9月5日,福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宁德某技术工程公司偿还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借款950万元及利息,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对谢某静、王某珍的上述房产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宁德某技术工程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工商银行福鼎支行于2016年11月2日向福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鼎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谢某静、王某珍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该二人清空福鼎市桐山街道某处房产,交由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谢某静、王某珍拒收执行通知书且拒不清空房产,并将上述房产租赁给承租户,擅自收取租金共计40.5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2017年11月16日,福鼎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珍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2018年7月19日,福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根据谢某静、王某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结合二被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参考所在社区的评估意见,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谢某静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谢某静、王某珍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后,有能力履行拒不执行,拒不迁出法院裁定拍卖的房屋,且擅自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并将租金用于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其他债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5:阮某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阮某灿与霞浦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霞浦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阮某灿偿还霞浦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阮某灿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变更联系方式逃离霞浦,霞浦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霞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霞浦法院发现被执行人阮某灿名下的银行卡入账人民币179938元,但其并未将该款用于偿还法院判令偿还的债务,遂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7月4日,阮某灿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申请执行人霞浦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所有借款。2018年7月26日,霞浦检察院以阮某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霞浦法院提起公诉。8月1日,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灿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并在一审宣判前全额履行执行义务,故判决被告人阮某灿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于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阮某灿在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法院判令的还款义务,还变更联系方式逃离居住地,躲避执行,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执行人在案发后自首,及时悔悟并全额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此次发布会通报的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中,有的被告人将持有的有价值股权虚假转让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逃避债务,有的拒不迁出法院裁定拍卖的房屋,且将房屋擅自出租,并收取租金,均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审理拒执犯罪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刑事追究程序已经启动后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这次5件典型案例的公布,是向社会进一步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推动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诫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避免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面临刑罚的处罚。

责任编辑:吴圣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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