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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法院集中宣判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2件16人

系宁德市扫黑除恶集中宣判的第四批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9-01-10 16:29 来源:宁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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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本网记者 吴圣锦 通讯员 郑涛 文/图1月10日,宁德法院集中宣判了2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其中市法院二审宣判恶势力团伙案件1件6人,蕉城法院一审宣判恶势力团伙案件1件10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法院集中宣判的第四批恶势力犯罪案件。

在蕉城法院宣判的案件中,自2013年2月起,被告人蔡某金纠集被告人陈某龙及孙某锴、陈某梁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在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同年5月,蔡某金因与陈某凤争夺古溪村赌场,双方相约在古溪村械斗。同月16日凌晨1时许,蔡某金纠集陈某龙及孙某锴、陈某梁等十余人携带砍刀、枪支在古溪村与陈某凤等人聚众斗殴。

2014年5月30日,蔡某金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龙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孙某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蔡某金等团伙成员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17年4月9日,团伙成员孙某锴伙同谢某彬、陈某凤在城南镇古溪村随意殴打刘某文致其轻伤二级,2018年8月31日,孙某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蔡某金刑满释放后又实施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陈某龙刑满释放后又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

该恶势力团伙长期在宁德市蕉城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蕉城法院分别对被告人蔡某金、陈某龙等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吴圣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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