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法院集中宣判第六批涉黑涉恶案件 12人被判刑
系宁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集中宣判的第六批案件
宁德网消息(本网记者 吴圣锦 通讯员 郑涛)5月13日上午,福鼎、古田两地法院宣判恶势力团伙案件2件12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对相关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这是去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宁德法院集中宣判的第六批案件。
经福鼎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明、朱某慈、朱某梁、兰某姜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在福鼎市管阳镇通过多次拦截运输土石方车辆等方式,对被害人朱某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7年初,被告人朱某明、朱某慈得知被害人朱某贵在福鼎市管阳镇唐阳村从事将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土石渣外运出售的情况后,为向朱某贵索要贩卖土石方的利润,采取阻拦朱某贵运输土石方车队等方式,迫使其答应将利润的50%分给其二人。此后,朱某明、朱某慈到施工现场登记土石方运输车次,并在朱某贵隐瞒运输车次时拦车阻工,向其索取钱款。不久,兰某姜明知朱某明、朱某慈敲诈勒索被害人仍积极加入,迫使朱某贵让出利润的60%给其三人。2017年12月下旬,朱某明等将刚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朱某梁介绍给朱某贵,由朱某梁安排人员到施工现场登记土石方运输车次,迫使朱某贵进一步让出利润给其四人。2018年1月间,因朱某贵未及时或足额交付钱款,朱某梁带领朱某明、朱某慈至工地阻拦朱某贵的车队,并采取微信滋扰、纠缠等方式对其施压,迫使其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陆续交给四被告人利润分成。2017年初至2018年2月间,朱某贵被强索利润分成共计7.8万元。
福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明、朱某慈、朱某梁、兰某姜等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在古田法院宣判的案件中,自2017年起,被告人黄某中经常纠集被告人陈某铭、曹某南等人混迹古田各赌场,先后发展被告人程某、程某源、叶某、徐某槐、江某鑫、张某为成员,逐渐壮大团伙的规模和实力,并于2017年11月组建以上述人员为成员的微信群,形成了以黄某中为首要分子,陈某铭、曹某南为骨干成员,其余人员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集团逐渐坐大成势过程中,黄某中策划、组织、指挥或默许成员为维护其本人或集团利益在古田县域内实施多起有组织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具有暴力性和公开性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古田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黄某中、陈某铭、曹某南、程某、程某源、叶某、徐某槐、江某鑫、张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责任编辑:吴圣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