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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法院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12件74人

追缴违法所得1695万余元

2019-10-31 15:52 来源:宁德网 吴圣锦 戴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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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本网记者 吴圣锦 通讯员 戴玲玲 文/图 10月29日,宁德中院组织福安、福鼎、霞浦、周宁等地法院集中宣判了恶势力犯罪案件12件74人,其中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7件51人,恶势力团伙案件5件23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犯20人,判处罚金300万余元,追缴违法所得1695万余元。

据了解,这次集中审判是宁德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第七批案件,也是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判处财产刑金额最大的一批。其中,福鼎法院宣判的温某龙等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第一起“套路贷”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1.4亿元 。

该案中,被告人温某龙等人通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招募员工从事非法网络放贷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并采取“软暴力”手段滋扰借款人或借款人家属,迫使借款人归还虚高本金及高额利息、逾期费、手续费等,攫取非法利益。该团伙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均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工资奖励机制,人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严密,内设客服组、风控组、财务组、催收组等岗位部门,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团伙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等方式寻找需要借款的“客户资源”,再以需要审核身份真实性为由,向客户索要手机服务密码等资料,并借助网络工具收集他人个人通讯信息后,使用客户提供的资料登陆各类网贷平台,再根据其还款能力决定是否放款。对决定放款的,以“押金”、“逾期费”等理由,要求客户在相关网络借贷平台上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款合同,再按借款金额的30%-50%不等预先扣除“砍头息”后,将余下款项发放给被害人。

当被害人在实际借款期限内无法还款时,该团伙便以支付高额“逾期利息”等方式恶意垒高还款数额。对于逾期后仍未还款的借款客户,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及其亲友,甚至发送附有被害人身份头像的侮辱短信或图片,向被害人及其亲友施压,迫使支付虚高本金、高额利息、展期费、逾期费,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害人李某某因受到催收恐吓导致精神崩溃自杀,因发现及时得以救治。

被告人温某龙、林某浩、朱某常等35人分别被福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判处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吴圣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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