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法院试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宁德网消息(本网记者 吴圣锦 通讯员 兰子君)众所周知,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会在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不动产交易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遭遇种种不便。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部分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却有积极的履行意愿。在宁德,这些被执行人有了修复“信用裂痕”的机会。
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全市法院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这是福建省法院首次推出这项工作机制。
据介绍,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是指将被纳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积极行为,为进一步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依据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细则》指出,失信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具备特定情形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一是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二是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三是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四是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五是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六是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或有证据证明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时,需向法院提供申请书,写明应明确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事项、范围和理由,同时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确保不再发生失信行为,并提供个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财产状况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相关证明等材料。
责任编辑:吴圣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