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频道 国内新闻

重庆宣判三起涉强行收取保护费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8-09-15 22:06 来源:新华社

宁德网

新华社消息(记者 周闻韬)14日上午,重庆石柱县人民法院、长寿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涉强行收取保护费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宣判。8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这三起案件分别是石柱县人民法院宣判的马伟东、马俊寻衅滋事案和马某东、秦某西(两人系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寻衅滋事案,长寿区人民法院宣判的张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其中,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涉及1个恶势力犯罪团伙。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伟东、马俊、马某东、秦某西等人相互纠集,多次在石柱县城范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伟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强行要求他人安排嫖宿服务,随意殴打他人;强行向服务企业收取保护费;在他人经营场所消费后拒不结账并实施打砸破坏,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廖某某、郑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系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相识后,于2017年11月形成由四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强行收取保护费,持刀砍砸、斗殴,致多人受伤和财物毁损;还无端生事,酒后带砍刀、鞭炮、花圈、纸钱到酒吧,对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和顾客进行恐吓,阻挠他人正常经营。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日,重庆法院系统还对另外7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马伟东 长寿区人民法院 恶势力 被告人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宁德网简介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宁德网 版权所有,未经宁德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4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309374

广告联系:0593-283132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新闻热线:0593-2876799

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15号闽东日报社三楼

闽ICP备09016467号-17 网络举报监督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