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频道 国内新闻

上海首例地铁猥亵案宣判 “咸猪手”被告人获刑6个月

2019-10-16 11:30 来源:解放日报

解放日报

静安区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当庭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王某某在轨交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未成年女性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其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王某某仍继续紧贴并触摸。18时31分许,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扭送至公安机关。8月26日,王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批捕。

法院认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以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的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对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表示,地铁“咸猪手”案往往取证困难,很难认定犯罪行为,上海没有地铁猥亵入刑先例。本案中,王某某强制猥亵的情节充分,证据确凿,可以定罪。“监控显示,王某某对多名女性实施了猥亵行为,持续时间比较长。在被害人不断躲避的情况下,王某某仍持续接近和靠近,强制猥亵的表现比较充分。”丁德宏指出,有一位被害人勇敢地站了出来,指认王某某的猥亵行为,并追出车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抓获。(记者 王闲乐)

责任编辑:刘宁芬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宁德网简介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宁德网 版权所有,未经宁德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4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309374

广告联系:0593-283132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新闻热线:0593-2876799

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15号闽东日报社三楼

闽ICP备09016467号-17 网络举报监督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