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评|教育惩戒权:是权力的赋予 更是责任的担当
教育惩戒权:是权力的赋予 更是责任的担当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如同一股春风,吹进了教育领域,特别是其中明确提出的“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更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这一举措不仅是对教师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更是对教育本质深刻理解的体现——教育惩戒权,不仅是权力的赋予,更是责任的担当。
教育惩戒,自古有之,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向善、促其成长。然而,随着教育理念的多元化和对学生个体权益的日益重视,教育惩戒权逐渐成为一个敏感而复杂的话题。一方面,教师深知教育惩戒对于学生塑造品格、纠正行为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又因担忧惩戒方式不当而引发的家长质疑和社会舆论压力而犹豫不决。教师们在教学中常常陷入 “想不想管、敢不敢管、能不能管”的尴尬境地,这种矛盾心理,不仅制约了教师的教育积极性,也间接影响了教学秩序的和谐稳定。
《意见》的出台,恰似一剂强心针,为教师们注入了强大的信心与动力。它不仅从法律层面确认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更从职业尊严的高度给予了教师群体应有的尊重与保护。它鼓励教师们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敢于管、善于管、管得好。
当然,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无约束的。它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性格差异以及错误性质等因素。这就要求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必须秉持爱心、耐心和责任心,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目标。同时,教师还应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和需求,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引导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为了确保教育惩戒权的合法、公正、有效行使,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这包括学生家长的理性参与、学校内部的严格管理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学生家长应理性看待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理解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学校应制定明确的惩戒规定和程序,确保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教育惩戒权的关注与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教育环境。
展望未来,在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道路上,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理念的持续更新,教师们将能够更加自信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使命,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专业的态度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同时,学生也将在更加规范、有序的教育环境中茁壮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少年,共同书写教育事业的辉煌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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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信宁德 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
作者:邱祖辉
编辑:陈姜燕
审核:刘宁芬 吴明顺
责任编辑:刘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