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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新规

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擅自挪用 预售金须接受监管 防止出现“烂尾楼”

2015-12-23 08:13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辛苦攒钱买房,万一遇上个“不靠谱”的开发商,留下个“烂尾楼”,那真是让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日前,市住建局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这也意味着,今后市民买房将多了一把“保护伞”。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购房者和按揭银行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中明确了多项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含有商品房质量投诉渠道、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内容。

预售许可部门办理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许可证和预售批准文件上注明预售款监管银行、账号,批准预售许可后应及时在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相关内容,并同时将相关审批文件抄送房屋登记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的墙面或固定展板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其他需要公示材料。

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审查首付款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一次性付款须全额进入、分期付款的要按期支付)。

对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必须提供首付款、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进入监管账户入账单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监管银行核对的入账单复印件。

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须核对按揭贷款资金汇入账号与预售资金监管账号的一致性。

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银行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拨付资金,不得擅自拨付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业内人士认为,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可以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挪作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这对购房者而言也是利好消息。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预售 商品房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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