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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系列报道——美容业暗藏毁容风险

2016-03-07 08:22 来源:宁德网 王东东

宁德网消息(记者 王东东) 冬去春来,随着天气逐渐变暖,嫩肤、美白、祛斑、减肥等整形美容在爱美人士中掀起了新一轮的热潮。但整形美容是否真的如某些美容机构宣传的那样靠谱呢?根据2015年度全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系统数据显示,全市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投诉举报达到64件,位于服务类投诉举报热点排行前十名。其中,不乏美容变毁容的案例。

【案例一】

美容护理致脸部严重过敏

2015年5月,消费者江女士在位于宁德宁川路上的某美容店办了一张美容护理卡,价值4100元。江女士一共消费了2次,结果发现脸部严重过敏。不但不能美容,还有导致“毁容”的可能。江女士多次到美容店协商,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但商家却坚称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不愿给消费者退款,消费者无奈便向蕉城区消委会寻求帮助。

蕉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指出商家在为江女士美容过程中,没有对其做皮肤过敏检测,导致有可能出现危及人身损害的服务,没有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该美容店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将剩余的产品退回,并退还消费者3500元。

【案例二】

店员操作不当致脸部现“坑洼”

2015年8月2日,消费者林女士在市区某美容院做祛斑点斑服务,价格2800元。接受服务过程中,店铺员工操作不当致脸部受伤,不仅斑没有除去,而且脸部出现多个“坑洼”。商家带消费者到医院做过一次微针,但并没有修复脸部问题。之后与商家多次联系,商家一直没有给予处理,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责任,退还费用,赔偿损失。

12315台及时联系商家和消费者,组织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1000元费用,并将消费者脸上的“坑洼”修复好期限为半年(商家要求消费者在修复期,每三天修复一次。如消费者不配合修复产生的后果应由消费者承担,如商家在半年内没有修复消费者脸部“坑洼”,消费者有权提出新的诉求),消费者表示满意。

【评析】据市消委会维权人员介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案例中,美容店因盲目给消费者江女士实施“美容服务”以及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林女士受到人身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消费者 美容 商家 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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