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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系列问题——汽车投诉激增 售后差是主因

2016-03-14 08:21 来源:宁德网 王东东

宁德网消息(记者 王东东) 买车原本是件高兴事,可不少市民反映,他们在刚买车或买了一段时间后,就遇上一堆烦心事。3月13日,记者从市消委会获悉,宁德市的汽车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大家反映的主要问题为,合同、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如订金纠纷、样车当新车出售、性能故障、维修使用低质量汽车配件等。

【案情一】汽车油泵配件存瑕疵

消费者龚先生于2014年4月份,购买了一辆捷克凯越汽车,价值83900元。在使用了一段时间之后,汽车的油泵配件出现问题,拨打商家电话要求更换,商家已经同意,但是到了店里商家又称汽车已经被拆装过不予更换。消费者不满意,要求商家免费更换。12315台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商家和消费者,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免费更换汽车油泵配件,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二】购买汽车遭遇变相加价销售

张先生到福鼎市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订了一款2014款自动迅悦版荣威350,商家报价99700元,经过协商商家同意优惠20000元的价格出售。2015年7月16日与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合同约定裸车价格76700元,消费者支付5000元订金。之后商家又表示需要加价10000元,双方再次协商,由消费者再支付5000元购买多功能方向盘,一键启动装置。但是第二天商家又以报错价格为由,一定要求加价10000元,否则解除合同。消费者认为商家出尔反尔,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要求商家给予赔偿。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情况,福鼎市12315台工作人员就此事进行了解,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引用《消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和《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商家进行解释,指明其在合同管理、销售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终商家同意退还订金,并赔偿消费者1680元。

【评析】本案是明显的合同违约行为。商家应该退还订金,并赔偿消费者损失。《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商家 消费者 汽车 油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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