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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18项措施惩戒“税收违法”

包括阻止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2016-04-20 08:32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今后,如果您“摊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待您的将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样让人“寸步难行”的境遇。近日,宁德市已就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工作进行部署。

惩戒对象将面临18项惩戒措施

据悉,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中,涉及惩戒措施有18项之多。

其中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如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等。

阻止出境。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此外,还包括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等多个方面。

宁德市尚无符合条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合作备忘录》中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市国税局网站上开设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开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同时对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开展全面调查,查清查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概况。2015年该局共查结税收违法案件48件,其中偷税3件,其他违法违章45件,无符合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期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的规定,预计至今年10月,依然没有符合条件的案件。针对这一状况,该局要求各单位密切跟踪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但尚未查结的案件的查办进展情况,确保不遗漏上报。此外,该局还以联合惩戒措施推行为契机,开展积案清理。

此外,宁德市“信用宁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也已投入运行,平台涵盖了“信用查询”“信用公示”“政策法规”等板块。通过系统,还可以异议申诉,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等。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惩戒 税收 案件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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