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共游泳场所将全面“体检”
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取得许可证 救生员、安全设施等配备情况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炎炎夏日里,游泳馆是纳凉的绝佳场所,可游泳池的安全设施等情况能让市民放心吗?马上就会有答案了!为做好宁德市公共游泳场所监管,规范游泳市场,保障市民的游泳安全,日前,市体育局发出通知,提出将对全市范围内的公共游泳场所进行检查和整顿。
据悉,检查时间为,县(市、区)级检查是8月1日至8月20日;市级抽查是8月5日至8月20日。检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简称“人工游泳场所”)和设在江、河、湖、海等公开水域的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简称“天然游泳场所”),包括公共游泳场所分为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和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
检查内容包括,开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开办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已获批准或者备案的公共游泳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整改的,是否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后开放。是否按标准配备救生员,并对救生人员的数量和从业资格进行审查;是否配备标准的安全设施,如:救护观察台、深浅水区的标示牌,以及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物品等;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做好相关安全信息的公示;是否按规定数量控制入场游泳人数;是否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
根据检查要求,检查将采取全面初查、重点复查方式,可联合公安、卫生、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检查。各县(市、区)文体新局将对辖区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全面实地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游泳场所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检查结束,形成检查报告。市体育局将组成巡查小组,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查20个游泳场所,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省体育局将于8月下旬对全省范围内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此外,为做好漂流场所的规范管理,根据《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九条:“开办经营漂流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项目开办前十五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备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开展漂流项目经营的监管工作。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