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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将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

开发商不得违规收取各类定金

2017-04-13 09:51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是否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对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即日起,市住建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专项整治。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中,将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主要检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在售楼盘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主要检查:不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发布虚假销售信息、房源信息,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氛围,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用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主要检查: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公开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房地产网签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

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主要检查: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服务并收费;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在办理二手房交易中介服务业务过程中,存在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人的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交易资金问题;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期房、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对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未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限制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服务;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违规向买卖双方提供首付贷、众筹、担保等产品和服务,违规向买卖双方推荐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的金融产品;存量房交易合同未实行网签;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预售 商品房 房源 交易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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