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质监局印发产品质量申诉管理办法
八种情形将不予受理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市民们注意了,进行产品质量申诉,属于八种情形的质监部门是不予受理的。近日,市质监局印发《产品质量申诉管理办法》,明确相关事项。
根据《办法》,产品质量申诉由被申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申诉人提出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提供经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的注明为“产品质量申诉”的书面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申诉人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被申诉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明确的投诉或举报诉求;申诉的事实、理由、依据。申诉人提供书面材料时,还应当同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产品质量申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自接到产品质量申诉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范围的;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机关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同一产品质量申诉的;申诉所涉产品质量问题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被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对被申诉的产品无法实施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被申诉产品已经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不予受理的。一旦发现已经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随时撤销受理。撤销已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可以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