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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开展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专项督查

2018-08-15 09:11 来源:宁德网 张文奎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 8月14日,市总工会、市劳动监察支队、蕉城区劳动监察大队联合开展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专项督查,当天抽查了碧桂园天骄和绿城天湖明月两个地产项目工地,现场均未发现问题,被抽查企业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落实。

据了解,按照省人社厅要求,督查将持续到8月31日,主要针对部分单位存在的高温津贴落实不够到位,未发、少发高温津贴以及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等问题。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宁德市将开展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专项督查,组织执法力量深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检查,督促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规定。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台账。宁德市劳动监察部门将对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高温津贴规定,未发、少发高温津贴或以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的,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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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温津贴具体是什么?

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按照闽人社文〔2013〕239号《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发放标准和时间

我省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不同省份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不同,我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9月。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3、未能正常出勤如何计算高温津贴?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4、上夜班也可能领取高温津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不能代替高温津贴,必须现金支付,否则就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津贴 高温 高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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