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搭售记录仪商家被处罚13万元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 通讯员 陈星) 近日,宁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行车记录仪,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被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0652元,并予以罚款107282元人民币的处罚。
近日,市工商局检查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购买一台宝骏牌汽车时,被商家要求必须购买一台价值1880元的行车记录仪,执法人员随后对该商家展开检查。经调查,从2017年1月开始,该商家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只要客户选择向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贷款的,商家便要求贷款客户必须购买行车记录仪,按照每台行车记录仪购进价1250元计算,加上安装人工成本每台150元以及上缴国税增值税每台92元,商家每销售一台行车记录仪获利388元。执法人员查处发现商家共销售79台行车记录仪获利30652元。
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介绍,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案件中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商家同时还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的陈述和欺骗的演示、劝说等消费诱导活动。
市12315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贷款购车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宣传和承诺,尽量按照正规程序购买车辆,在办理分期付款购车前,建议买车人结合自身情况,详细了解双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要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办理分期购车。同时,在按揭购车时一定要仔细翻阅合同中各项条款,确定好后再支付购买,不要草草一看就签字,切莫相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此外,查询下加装产品的品牌和市场价格,做到透明消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求助。
责任编辑:卓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