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来我市开展专项督察 劳动者未领高温津贴可电话举报
宁德网消息(记者 林珺)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8月15日至16日,省人社厅督察组到我市开展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专项督察,督察组一行将深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检查,督促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据介绍,此次专项督察主要针对我省部分单位存在的高温津贴落实不够到位,未发、少发高温津贴以及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等问题。省人社厅要求用人单位对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台账;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就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制定专门的检查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同时,要求各地积极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记者了解到,8月14日,我市人社部门已与市总工会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市区两个房地产项目工地进行了抽查,被抽查企业均有发放高温津贴。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但用人单位不能用此来代替高温津贴,否则就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提醒,若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未发、少发高温津贴或以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要敢于积极行动起来,拨打投诉电话2822412,并保留好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将及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刘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