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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开展疫苗流通使用专项治理

疫苗流通与使用须“全程留痕” 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

2018-08-28 09:49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疾控机构是否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冰箱的补充、更新是否选用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冰箱?宁德市将开展疫苗流通使用专项治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印发了《宁德市疫苗流通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将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摸排疫苗流通、使用环节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查清疫苗流通、使用全程冷链管控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疫苗流通、使用质量安全和冷链管控状况,同时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消除疫苗流通、使用安全风险和全程冷链管控隐患,确保疫苗流通、使用质量安全和公众预防疾病有效性。

据了解,疾控机构疫苗自查及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是否根据储存、供应、运输疫苗的需要配备冷库、冷藏运输车(疫苗运输车)、冰柜(箱)或冷藏箱(包)、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在购进疫苗时,是否索取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配送企业提供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进口疫苗《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单位运输全过程疫苗温度自动监测记录单等资料;是否按规定如实、规范记录疫苗储存、运输过程温度监测数据;在疫苗储存过程,采取自动温度监测措施的基础上,是否对冷库、冰箱同时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在“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上各进行一次人工温度记录(间隔不少于6小时);不合格疫苗处理程序、手续是否合规、规范,是否标注相应警示标志,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回收、如实登记,是否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进行销毁处理;是否建立并留取不合格疫苗登记表、报废清单、报废签批证明等相关资料,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是否存在私自处理或销毁不合格疫苗的问题等。

检查中发现疫苗生产企业、代储代运企业篡改、伪造计算机系统数据、温度记录等造假问题,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将报请原发证部门依法收回或撤销其相关认证证书;发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造假行为的,由卫生计生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组织力量,立案调查,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处罚到人、取证到自然人、具体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多辖区的,将加强区域协作,通报案件线索和案情,做好协查,必要时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疫苗质量问题和安全事件。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疫苗 流通 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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