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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取款遗落柜台凹槽万元 女子“顺手牵羊”盗走获刑

2018-09-27 11:05 来源:宁德网 陈健,游顺智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游顺智) 古田市民高先生去银行柜台取款4万元,不料一时疏忽,竟将其中的1万元遗落在柜台凹槽内。女子李某某见财起贪念,竟用手里存折和衣服放置柜台凹槽内作为遮挡,将高先生遗落的1万元盗走。最终,李某某不仅没得到1万元,还因盗窃罪,被判缓刑处罚款5000元。

万元现金遗落柜台凹槽内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4日14时许,高先生前往银行柜台取款4万元,不料匆忙中只拿走柜台凹槽内3万元现金,将1万元现金遗落在凹槽内便离开了银行。而后,女子李某某来到该窗口欲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了这1万元现金,遂将手中存折、衣物放置柜台凹槽内作为遮挡,后用衣物将该1万元现金包起后离开营业厅。

高先生回家后,发现包里的钱款少了1万元,立即回到银行询问。经查看银行监控录像,锁定高先生所遗落的1万元现金系被李某某拿走。

3月8日,高先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日,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1万元。

构成盗窃罪获缓刑罚款5千

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先生到银行取款时将1万元现金遗忘银行业务窗口凹槽内,银行基于储蓄合同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对储户遗忘在业务窗口凹槽内的钱款具有暂时保管和控制义务,李某某无权保管和控制。但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高先生遗忘在银行柜台内的1万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还认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前科,且已退出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故判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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