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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我市“领证” 网约车“约法三章” 平台备案 车装定位 驾驶员有规矩

2019-12-30 17:23 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尤琴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尤琴)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正式颁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这意味着,滴滴出行在我市成为具备服务资格的网约车平台,我市网约车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速。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近年来,该服务带来的“手机召车”的盛行,为市民出行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手机召车”平台及其经营行为由于长期脱离监管,其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一直饱受争议。

对此,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在宁德开展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准入条件与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

其中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应当符合7座及以下的乘用车;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应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等条件。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先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网约车经营服务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车辆准入条件先行审核,条件符合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此外,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同时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列入交通运输部门不良记录的驾驶员在3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还应当遵守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等规定。

“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便捷安全的出行需求,收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递交的申请材料后,我们第一时间核查相关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以最快的速度服务滴滴平台合法落地宁德。”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滴滴平台的正式落地,将进一步促进宁德网约车依法规范经营,加快推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工作进程,尽早实现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合规化运营。

责任编辑:郑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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