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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警方:连续查处2起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

2020-03-12 15:59 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吴小丽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吴小丽)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扎实开展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连日来,东侨公安分局五里亭派出所通过“拉网式”摸排、访查、登记,连续查处两起出租屋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案。

3月5日上午,该所民警在辖区金域蓝湾A区开展入户排查登记时,发现某室为出租屋,经核查,发现房东缪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警当场对房东缪某予以处罚200元。

3月9日,民警走访至东侨九龙商城进行人员信息排查登记时,再次查获一起出租房屋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件。原来,该小区4幢某室房东高某将自家楼房出租给他人后,未如实向公安机关申报承租人信息。民警当场对高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郑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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