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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惠企政策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 ●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月至6月

2020-03-13 10:58 陈薇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陈薇)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3月6日,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起,对我市参保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予以阶段性减征缓征。

我市参保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此次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同时,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限限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切实做好待遇支付,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责任编辑:郑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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