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调整
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7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将调整。
据悉,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992元,最高不超过19962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992元,缴费费率为10%,月缴费金额为399.2元。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若达不到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按10%的费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基数为3992元,月补缴金额为399.2元。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职工,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为6654.42元,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
凡在我市各县(市、区)医保管理部参保的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按规定统一调整,不再由用人单位申报。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在开展2022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同时,医保部门将对市内所有参保单位开展书面稽核工作。瞒报、少报、漏报工资总额,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参保单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不签署承诺书的参保单位,作为基金征缴稽核重点对象,下一步将组织人员开展实地专项征缴稽核。
来源:闽东日报记者 陈薇
编辑:陈娥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