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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07-11 16:44 来源:宁德公安

宁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

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全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或者违反政府发布的高风险区、中风险区、低风险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二、来自境外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等,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依法实施的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核酸采样点工作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检测机构财产的。

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五、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及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和假冒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的。

六、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七、伪造、变造、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的;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八、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以及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或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的。

十一、在海上非法接触外地、外籍渔船及船员,容留外籍人员登船作业,与外籍渔船进行渔获物交易,为外来船舶提供物资、补给、接驳等相关服务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相关疫情防控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防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不造谣、不传谣,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惩处。对窝藏、包庇、帮助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德市公安局

2022年7月10日

来源:宁德公安

编辑:陈娥





责任编辑: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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