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共享单车企业开出万元罚单
近日,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一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开出10000元人民币的罚单。
近年来,共享单车以其随借随还的便利性和绿色环保的特点,为市民的日常出行提供了极大便利。然而,共享单车的超量投放和运维管理滞后导致了乱停乱放的“霸道”现象。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不仅影响市容环境,还阻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和安全隐患。
7月5日,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薛令之路中国红建材市场路段非机动车道、连城焖鱼店前非机动车道以及薛令之路和兴贤路交叉口机动车道,均有共享单车存在无序停放、随意停靠、占用盲道等现象。
经立案查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了《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共享单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序停放直接关系到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市民的出行安全。此次处罚不仅是对该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一次深刻警醒,更是利用执法手段督促运营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监管,共同维护城市的整洁与秩序。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使用共享单车时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文明骑行、规范停放。通过以案释法,我们期望能够提升市民的法治观念和文明素养,让共享单车真正成为城市绿色出行的亮丽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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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应依法规范、文明用车,在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投放车辆,未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闽东日报记者张文奎 通讯员 黄杰
编辑:邱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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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