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频道 社会新闻

父母离婚 15岁女儿状告父亲要求承担抚养费

2018-09-25 14:10 来源:钱江晚报

1123476363_15378332890781n

宁德网

钱江晚报消息 今年8月,浙江常山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女儿告父亲的的官司,原告是15岁的姑娘小叶,她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父母离婚

女儿盼望妈妈来接她

小叶2003年1月出生,2008年她5岁的时候,父母协议离婚。

当时,父亲钟某和母亲叶某约定:女儿随父亲生活,由钟某独立抚养,母亲不需支付抚养费,且母亲有权看望女儿,在寒暑假期间可带女儿一起生活。

就这样,小叶开始跟着父亲钟某在常山生活。母亲则去嘉兴生活。

钟某常年在外打工,小叶主要跟奶奶一起生活,而奶奶平时还要忙农活。小叶成了孤单的留守儿童。对她来说,每年最开心的时光就是暑假里妈妈叶某会接她去嘉兴生活一段时间。

2012年暑假,叶某照例把小叶接到嘉兴生活。假期快结束,钟某去接女儿。9岁的姑娘哭天抢地,一定要跟妈妈住在一起。此后,小叶就一直跟随母亲叶某在嘉兴生活、上学,之后的抚养费基本也由叶某承担。

尽管离异父母达成协议

但子女也有自主选择权

叶某没有正式工作,孩子大起来,开支也越来越大。叶某多次跟钟某沟通,希望作为父亲能够承担一些抚养费。

但是,钟某不是这么想的,他窝着一肚子火。他觉得,“按照离婚协议女儿应该归我的,现在既然不归我,我也就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于是,在长达6年时间里,钟某仅支付过3300元。

今年7月,叶某以女儿小叶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支付小叶6年来的全部抚养费共计68700元,并要求钟某承担今后小叶抚养费的一半。所以,就有了这起女儿告父亲的官司。

常山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法庭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只是父母之间达成的协议,子女也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一旦子女实际并未随协议约定的一方生活,协议约定的抚养条款不再适用,父母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各自的抚养义务。

日前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钟某承担一半的抚养费,支付小叶6年的抚养费共计33700元;从2018年9月起每月支付小叶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负担一半,至其18周岁止。并且,经过法院调解,钟某和叶某自愿达成抚养关系变更协议,小叶变更为随母亲叶某生活,由叶某抚养。(记者 肖菁 通讯员 常法/文 王璐/绘)

责任编辑:叶朝玉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宁德网简介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宁德网 版权所有,未经宁德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4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309374

广告联系:0593-283132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新闻热线:0593-2876799

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15号闽东日报社三楼

闽ICP备09016467号-17 网络举报监督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