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能否继承宅基地
宁德网(冯从福)
【案情回放】
张华与梁丽1972年结婚后从河南老家来到新疆,定居在某某县。两人育有二子一女,全家人均为农业户口。次子(张强)1994年考上大学后,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并落户在某某区。2004年,张华和梁丽拿出多年积蓄,在自家宅基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此时,三个孩子都已成家。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5年12月,因家用锅炉出现故障,张华和梁丽由于煤气中毒双双离世。
2016年,长子(张方)和女儿(张琴)携家人先后搬进父母的楼房,次子才得知,哥哥和姐姐已将价值数百万的楼房“分”了,哥哥分得一楼和三楼,姐姐分得二楼,“同是子女,为什么没有我的?”次子十分不解。姐姐和哥哥振振有词:“这是在农村宅基地建的房子,你是城市户口,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因此你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和房产。”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本案张强就是这种情况。
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对上述问题做了肯定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用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综上所述,张强对本案宅基地使用权拥有继承权。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张强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