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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药品采购需在省级平台完成

2015-09-24 08:43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今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的公布、采购订单的下达以及药品货款的支付等流程一律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确保药品采购使用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将以采购环节为突破口,鼓励公立医院进一步合理降低药品价格,缓解群众“看病贵”。记者了解到,宁德市将在省里统一部署下开展这项工作。

  药品目录品种数控制在1800种以内

我省将以改革药品采购目录遴选机制为切入点,创新公立医院药品招标新模式。

根据意见,今后将改革药品采购目录遴选自上而下的模式,采取定额、公示等办法,由各级医疗机构按临床治疗需要自下而上申报药品采购计划,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以各医疗机构申报品种最大重合度为主,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省级采购目录。从药品采购目录形成的上下源头上,最大程度还原用药的真实性,促进医疗机构阳光采购。此外,我省将制定省级药品采购目录遴选办法,省级药品目录品种数控制在1800种以内,品规数控制在6000种左右。

据悉,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是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唯一的药品、耗材、设备采购服务平台。我省将按照医疗机构级别、类别设定采购药品的品规数量限额,各级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将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向全社会公开。

  售价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

意见提出,将建立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等分类采购新机制。

其中,公开招标采购主要是,根据上一年度药品采购金额,将占比排序前80%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按同通用名、同一给药途径归类纳入公开招标采购范围,其中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并申报的药品通过“双信封”评审办法进行竞价采购,不足3家的按议价办法采购。同时,从公开招标采购目录中,选择部分常用的临床治疗必需药品,按照全省实际使用量,开展省级统一带量采购。

价格谈判采购主要是,选择国家谈判目录外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以及临床治疗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经谈判确定采购价格。

意见规定,以上分类药品采购目录均应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确标后的目录,也应向社会公开。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依据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入围价格,确定并公布药品销售价格。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

  建立诚信记录档案定期公布

今后,各级政府将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

意见提出,将把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医院级别或等次等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将医药购销领域诚信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过程监控,签订“阳光协议”。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前一个采购周期以来(以处理决定或判决时间为准),有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处的,列入不诚信记录,属于非法人行为的,取消其涉案产品在全省的申报、中标(入围)资格;属于法人行为的,取消其所有产品在全省的申报、中标(入围)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在全省的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

责任编辑: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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