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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伤人获刑坐牢还要求公司每年给6万工资

2015-11-03 10:23 来源:海峡导报

宁德网

海峡导报消息 员工故意伤人获刑,出狱之后状告老东家,要求支付自己服刑期间的工资与医社保,还要求单位今后每年都要付6万元工资给他。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

阿立是一名外来工,3年多前入职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起至2013年8月止,工资待遇在2000元左右;公司也为阿立缴交了医社保费用。

不料,2013年5月初,阿立与同事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将同事打伤。案发后,阿立没有再到公司上班,公司于2013年6月为阿立办理了退工手续。

阿立伤人后当月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去年8月,阿立出狱后前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领取了2013年4月至5月初的工资2000多元,并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阿立随后却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服刑期间的工资与医社保。

近日,阿立不服仲裁,又起诉到集美区法院。他认为,公司应当赔偿他服刑期间的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处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与节日补贴;还要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医社保。这些费用加起来有10万余元。

此外,阿立还要求公司今后每年都要付6万元工资给他。他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今没有解除。

公司答辩说,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阿立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而解除;另一方面,阿立已就2013年4月至5月初未领的工资进行了结算,阿立请求的劳动报酬期间并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依法也无权要求公司支付任何报酬。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阿立的全部诉求。

法官说法

合同已解除讨薪没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阿立伤人后,于2013年5月中旬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判刑,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阿立的劳动合同。

虽然阿立主张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法院认为,阿立服刑完毕后即与被告进行结算,且对于公司出具的离职结算说明并无异议。

另外,阿立还向公司出具了《确认书》,确认收到公司支付的款项2000多元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阿立以书面形式对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可见,阿立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因此,阿立主张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吴圣锦

(原标题:男子坐牢还要求公司每年给6万工资 法院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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