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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业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被环保部门立案处罚

2016-02-01 15:52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微博)2月1日讯(福州日报(微博)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肖丹)2015年5月,环保执法人员对仓山区某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询问公司负责人,并调取公司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材料。环保部门针对该公司无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环保部门提醒,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染物。对于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点睛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福州日报(微博))

责任编辑:刘宁芬

关键词

排污 许可证 污染物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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