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不得直接或变相实行九种行为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今后,市住建局原则上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日前,该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并明确上述规定。
通知提出,将取消省外建筑业企业入闽备案管理,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不得要求办理进入当地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禁止的九种行为。
这九种行为分别是,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今后,省外建筑企业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含参加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将实行信息登记。省外建筑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相应信息系统(简称“省外信息登记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企业信息以“省外信息登记系统”所登记的信息为准。
省住建厅负责对全省跨区承揽业务市场开放情况实施监督,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县、区进行约谈、通报。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设置招标条款,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对违反规定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责令整改。
责任编辑:叶朝玉